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注意:1.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2.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g:小李是在一家單位工作,每月工資4000元,除此以外,沒有其他任何所得,明年還需要匯算清繳嗎?
答:像小李屬于工薪階層只在一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平時按月申報預扣不需繳納個稅,或者每月預扣預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于年度應納稅額6萬元,這部份個人就不需要明年再匯算清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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