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一些黨員、干部借節日探望、婚喪嫁娶之機,頂風違紀違法,違規向有關領導干部或單位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財物(以下統稱禮品禮金),甚至搞權錢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此,在有力懲治收禮的同時,還需要依規依紀依法處置違規送禮的問題。
準確把握責任追究的條件。正常禮尚往來的贈送財物,常見于親朋好友之間,意在增進感情,主觀上缺乏違規違紀故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違紀違法。對不屬于正常禮尚往來但系基于公職人員吃拿卡要等原因,主觀上沒有違規故意的送禮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違紀違法。但是,當送禮行為違反規定,超過必要的限度,達到情節較重時,就應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違規送禮人的責任。對黨員、監察對象違規向有關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的,應當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理,其中需要把握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兩個條件:一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二是情節較重。對此,不能單純以數額大小界定“明顯”與“情節嚴重”,而是要結合當地正常人情禮節實際、贈送財物的價值及頻次、對公務執行的影響以及社會反響等因素予以綜合認定。對違規贈送但不構成違紀違法或者構成違紀違法但可以免予或不予處分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等處理。對單位違規送禮的,既要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包括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還要把握好追究責任的條件,做到寬嚴相濟。
精準區分不同違紀違法涉嫌犯罪行為的定性。依收受雙方是自然人還是單位為標準,可以將送禮行為分為個人送給個人、個人送給單位、單位送給個人、單位送給單位四種。此時,需要從送禮意思的形成、錢款來源、送禮目的、送禮過程以及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綜合判斷屬于哪一種情形,以便準確定性。首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禮金的,應當界定為行賄性質。對此,無論是否構成犯罪,無論依行賄主體的不同而分為個人行賄和單位行賄,還是依行賄對象的不同而分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向有影響力的人行賄以及對單位行賄,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時,應當分別援引黨紀處分條例紀法銜接條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予以定性處理。其次,違規送禮行為的定性不限于行賄類違法犯罪,還可能基于套取公款、騙取公款以及收受他人財物后送禮,而又涉嫌貪污、職務侵占、受賄等違法犯罪。再次,對不構成刑法規定的行賄行為,但黨員向國家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應當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廉潔要求的違規送禮;黨員向國家機關等公權力單位送禮以及單位向個人、單位向單位送禮的,應當確認其送禮的違規之處,從對公權力的侵害以及對國家資財的浪費等角度予以定性處理。
有效加強對涉案款物的處置。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對于違紀所得應當予以收繳或責令退賠。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此外,對違規送禮的,送禮人或單位基于該違規送禮行為而獲得的利益,也應當予以收繳或糾正,其中對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對獲得的非經濟利益應當予以糾正。在收繳違規送禮人所獲利益的同時,還應當向收受方收繳其違規違紀所得,收受方已將收受的禮品禮金轉贈或轉移給他人的,應當向后者追繳,無法追繳的應當向收受方追繳。如果收禮方為對抗組織審查等,將其收受的禮品禮金退還給送禮人的,應當向送禮人追繳。送禮單位將禮品禮金送給有關人員或單位,因客觀原因確系無法追繳,而送禮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表示愿意個人承擔單位損失的,可以認定為挽回損失,在處分處理時予以考量。(常青華 作者單位:安徽省淮北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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